我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工作

31.05.2016  18:59

  1.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市级建立指导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在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2.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调解人才库”,由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协调当地街道(乡镇)及解决办公场所、设施,办公及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3.规范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统一的调解台账和文书格式,积极引导调解组织与属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住建(房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信息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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