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16.08.2015  19:30

  近日,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龙岩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规定》从四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遵守规定、履行职责和惩戒处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委托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和结案裁判文书后,分别应于3个和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未遵守《规定》的,法院可建议同级政府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和规范龙岩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诉讼的增长,有效提高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