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19.09.2014  10:04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福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实施。2007年出台的《福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参照中央、省的做法,考虑到事业单位正在推行分类改革,新差旅费管理办法改为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省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福州市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480元、处级330元,其余人员两人一间,每人每天165元。

  参照省定标准,同时考虑到福州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闽清、永泰两个省级扶贫县的实际情况,福州市新办法将住宿费限额标准划分为两档,其中长乐、福清、闽侯、连江、罗源5个县(市)比照省定标准,即厅级480元(原标准为300元),处级330元(原标准为200元),其余人员165元(原标准为100元);闽清、永泰县比福州标准低30元,即厅级干部450元、处级300元,其他人员150元。

  原办法中,福州市出差近郊及县区伙食补助标准分为三档,其中出差长乐机场接送补助12元、近郊补助15元,其余市辖县补助30元。考虑到目前福州市交通条件已大幅改善,工作人员出差近郊及县区已基本可当日往返,新办法中出差伙食补助不再区分近郊及县区,统一按一餐伙食标准,即每人每天40元予以补助,包干使用。

  同时考虑到福州市工作人员会同其他省市人员到县区公务出差等情况,按照同城同标准原则,新办法规定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辖县“可凭正规餐饮发票在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州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即出差人员可凭出差期间的正规餐饮发票在每天1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

  比照中央、省里做法,取消公杂费,原办法中的交通费改为现办法中市内交通费,采用包干使用办法。市内交通费按照省里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比照中央及省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为避免向基层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新办法中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应凭据”条款进行了强调。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郭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