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六措施”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执法工作

04.11.2014  12:48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煤炭管理局牵头,成立全市煤矿生产能力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行业管理室、安监室、法规室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煤矿生产能力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合理安排年、季、月原煤产量计划。对生产能力未经省经信委登记公告的地方煤矿,一律不准组织生产。对已登记公告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省经信委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均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的1/12。2014年10份前,对煤炭产量已超过登记公布生产能力85%的煤矿,要求在11月、12月份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全年原煤不超能力生产。
      三是严格火工品和准运证管理。生产矿井必须根据已公布的生产能力并结合月度原煤产量计划情况,制定煤矿每月所需的火工品及准运证计划;建设矿井必须根据建井工期并结合每月计划工程量制定所需火工品计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月调度管理制度,遏制盲目赶超进度。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对煤矿所需火工品和准运证数量严格把关,合理规范上报火工品及准运证计划,市煤炭管理局将按实际情况给予定量下达火工品和准运证供应计划。
      四是严格执行煤矿交换图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和规范图纸管理,及时并严格按标准绘制图纸,标注齐全;严格落实图纸审签制度,各煤矿企业的矿长、总工程师要对图纸正确性、真实性负责,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并标注审签日期,不得使用签字复印件,不得代签。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各类煤矿的主要技术图纸实行定期报备、随机抽查制度,并把煤矿图纸的监管监察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内容,对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档案和图纸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煤炭管理局不定期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检查,对超能力生产、证照不齐全的煤矿和未批先建的矿井从事生产、未经审批违规边建设边生产的矿井,将坚决进行打击。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煤炭管理局将及时核实群众举报的内容并进行查处。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加大对9万吨/年以下煤矿的日常监督力度,严防该类煤矿在关闭淘汰过渡期间出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层越界生产和乱采乱掘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加大违规追责力度。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一旦查实煤矿企业违规超能力生产,市煤炭管理局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对该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龙岩市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