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1.03.2017  13:13
   近日,厦门市修订出台《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后的预案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的上报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缩减至15分钟,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根据预案,当市行政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或特大事故先期处置时,将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15分钟向上内向所在区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预案明确了各级各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市安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应急抢险队伍、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林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农业、海洋渔业、港口、海事、旅游、民航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主管行业领域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对事故分级响应作出具体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预案还明确,厦门市成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成立行业专业救援队,各区成立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作为全市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厦门市安监局陈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