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修订出台《南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04.07.2016  09:16

  根据2016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平市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重新修订,6月25日,南平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南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原救助对象基础上,新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四类人员。此外,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衔接,将第三类人群“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22类疾病病种执行。

  二是创新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四类管理,并以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地方特色,新增特殊门诊救助。从节约医疗救助基金,鼓励和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角度出发,鼓励各县(市、区)针对不同类型的特殊门诊病种实施分类、分档救助。新增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从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的角度出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第二类对象对重性精神病人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并与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和要求相衔接。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专项医疗救助。从增强精准扶贫实效,有效遏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角度出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对建档立卡对象给予专项救助。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程序。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实现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全面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民政医疗救助再予支付的基金支付顺序。

  四是增大医疗救助基金总量。沿习南平市原有做法,资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不从医疗救助基金列支,继续由地方政府单独纳入财政预算。

 

(南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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