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修订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29.11.2017  23:38

  一是放宽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标准是在扣除自付医疗费用或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现为人均月收入1440元),财产标准按低收入家庭月收入标准的24倍(现为人均34560元)确定。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低收入家庭与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等经济困难家庭的审批程序保持协调一致。实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制度。三是扩大保障范围。被认为定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将纳入救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