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取得新突破

22.10.2014  12:30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取得新突破:1.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体制,补助经费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3000—5000元、每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标准予以保障,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予以补贴。2.明确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采取“以案定补”奖励方式,补贴标准按纠纷难易程度确定,并分4个档次细化矛盾纠纷调处类型,分别予以补贴50—800元。3.强化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管,由各级财政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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