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福州的周先生拨打我们频道的热线反映说,10月17日,他和几名工友从福州金山一家服装厂辞职,而辞职后,一直没拿到离职前的9月份和10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周先生:9月份和10月份工资一分钱都没给我,按我的估计有万把元,他们算出来只有六 七千元。我接受了,他们还要把我合计8月份9月份工资的20%扣回去,我接受不了。
周先生说,他离职前是福州金山一家服装公司一位负责生产的厂长,一个月的工资有七八千元,在原公司工作了近十年。
周先生:因为接了一单货,有质量问题,造成今天的这个结果,老板觉得我工作不到位,叫我换岗位,老板把我辞职了。
周先生说,今年的8月初公司接到一个生产服装的订单,经过大家的努力,这批服装经过检验后也顺利发到客户手上,然而,后来接到客户的反馈说,这批服装质量出来问题并退回了公司。周先生认为,出厂的服装出了质量问题,责任不该由他一人承担。
周先生:我们只做个生产,公司里有质检部,有生产总监,还请了第三方验货,验货完才出货的。退货,返共啊不应该让我们做为生产的人承担这个责任。为什么货质量有问题还要让它出去,我就是搞不明白。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公司已经进行了处罚,离职后公司还要扣除之前三个月工资的20%。让是让周先生不解。
周先生:生产的品质出现问题后,我们内部已近处理过了,都是几百几百扣掉了。
然而,公司方并不同意周先生这种看法。
服装公司代表:那个是客人有投诉,我们要自查,自查的主要是找原因,出具事故单,这个扣200元,这个事情是刚开始发现的时候,要退货,返工还没有发生的状态。那个时候还没有产生这个费用的时候。
没有要到合理工资后,周先生多次到原来上班的服装公司讨说法。
周先生VS公司代表:我们一直都在协商状态,那这位厂长昨天把我们的厂电源关掉,我们全场都无法上班。无期的,没有,老板提出的要求他也说可以可以。从昨天开始就一直协商这个事情。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今天,周先生和公司的代表一起来到了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办公室,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现场调解----
服装公司认为,出厂的服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客户退货后,这批服装重新返工,大概费用在七八万多。作为分管生产厂长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公司代表:作为厂长有责任,一个月8千的工作,按照劳动法就扣20%的工资。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办公室 徐陈力:公司事情做坏了,焦点就是怎么个赔偿问题。
经过劳动仲裁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仍僵持不下。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办公室 徐陈力:按目前看可能没办法调解,先叫申请人过来仲裁,双方提供证据,选择时间开庭。我们尽快做出裁决。
那么,周先生作为负责生产的厂长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扣除20%工资是否合理呢?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解释,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魏宝律师介绍说,用人单位扣除员工20%工资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魏宝律师:从目前来看,不能因为他是工厂负责人认定他全部的责任,因为公司有第三方鉴定,有质量把关部门,不能简单的任务负责人就要赔偿损失。因为不是一个人就能把关一切的。每个人职责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魏律师表示,服装公司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失职,并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去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如果公司不能有充分的依据,扣除劳动者的工作的违法的。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魏宝律师:责任要看公司怎么规定的领导责任的。劳动法没有规定,它是内部怎么规定的。如果公司不完善就更难追究他的责任了。除非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要尽到什么责任。如果没有叫他怎么承担。
福建新闻频道记者福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