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将工程款挪为他用 拖欠工人37万被批捕

02.11.2015  15:59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包工头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却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一直拖欠11名工人工资共计37.6万元。由于李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被福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记者了解到,这是宁德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批准逮捕案件。

   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工人工资37.6万元

  2013年6月,李某承包福安某建筑工程一项目,根据该工程规定由完成量领取进度款,截至2015年1月已完成90%工程量,共计款项200余万元已结清。然而,李某仍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一直拖欠11名工人工资共计37.6万元,并以发包方尚欠10%工程进度款没有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还鼓动被欠薪工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用以支付劳动报酬。

  福安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欠薪原因主要是李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所致,并召集劳资双方以及发包方进行协商谈判,但未果,遂于2015年5月18日向李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李某仍然未按要求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被福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系宁德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批准逮捕案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三大立案标准

  那么,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据检察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叫恶意欠薪罪,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多种情形,如: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二是数额较大。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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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