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扬尘最高可罚2万元 新规6月起实施

07.06.20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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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d.fjsen.com

6月起,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将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宁德市将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加强在建建筑工地等的扬尘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

工人上岗前要学扬尘防治知识

今后,作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已列入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合理使用。施工现场还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另外,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拆除作业

城市棚屋区在改造期间,承接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一样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

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若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对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若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此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也应加强粉尘治理。

工地扬尘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6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

其中,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