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教育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6日
福建省教育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教育事项的后续市场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职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全省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1.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核。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项目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核或审批(含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事项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2、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三)后续市场监管措施
1、按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及省有关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使对上述项目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3、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及上级业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市场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4、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监管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三、本部门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14〕5号)。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督措施。
(五)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他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努力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二)加强宣传培训。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工商登记改革宣传,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该项政策。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文明执法。在处罚无证工商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为成功实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基本保证。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工商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省教育厅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后续市场监管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发展规划处、对外合作处负责本厅工商登记改革相关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与工商登记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工商登记审批信息管理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上述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工商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主动加强与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