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区级政府也有质量考核标准

12.12.2014  14:30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为促进各区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厦门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办法》要求,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办。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区级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将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据悉,这是厦门近年来首次针对质量工作出台面向区级政府的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厦门质量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各区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将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牵头,会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质量工作考核将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市质量强市办将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满分为100分,具有加分项情形的予以累计形成最终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考核结果为D级,且整改不到位的,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将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监察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区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