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一年

01.12.2017  00:35

  福州新闻网11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出现工伤后,停工期间的待遇是什么?能停工多长时间?”近日,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咨询。记者了解到,省人社厅今年新修订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对读者关注的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职工出现工伤后,享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其具体内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那么停工留薪期有多长呢?《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该目录列举了各种工伤情形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限),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办法》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出现工伤后,本人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

  《办法》还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