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完成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整工作

15.10.2015  14:12

  为了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南平市社保中心在与市财政局经过多次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共识后,先后与市总工会、近30家各类用人单位座谈,充分听取各方建议。前期通过海量的数据测算,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形成我市调整费率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调整后的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调整为一至八类后,若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高于或等于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继续保持原来的浮动费率档次(包括向上或向下浮动);若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低于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原来费率有向上浮动的继续保持原来的浮动档次,原来费率有向下浮动的调整后暂不向下浮动(即执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待实行一年后,再视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浮动。(南平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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