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3.08.2014  13:16

  我市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力争至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至2017年,各县(市)区建成区、大气污染源头敏感区、大气聚集敏感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2.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分,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低于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予以每千瓦时0.2分的电价补偿。3.督促限期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力争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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