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起 大泉州范围内行政案件将施行异地审判

17.09.2015  11:41

    因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重叠,导致“民告官”案件难审难判的窘境将被打破。昨日上午,泉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年9月21日起,大泉州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将施行异地审判。同时,泉州部分行政案件将在厦门审判,而泉州中院将异地管辖漳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泉州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来,泉州两级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有效化解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但是,因为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一些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的现象还存在。

    而在导致上述问题的多方面因素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目前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使得“民告官”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对所在地方形成依附性,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这样的司法困境需通过机制改革打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供了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的法律依据。

    泉州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域管辖。具体分工如下:

    1.鲤城法院管辖原属丰泽法院、南安法院、惠安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2.丰泽法院管辖原属鲤城法院、洛江法院、泉港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3.南安法院管辖原属晋江法院、石狮法院、安溪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此外,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区管辖。原来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以泉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厦门中院异地管辖;泉州中院异地管辖以漳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记者 韩影 通讯员 蔡崇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