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福州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榕安委〔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福建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安委〔201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福州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属地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市)区政府还没有明确领导分管管道保护工作的,原则上明确由分管经信部门的领导负责,乡镇(街道)一级的分管领导由县(市)区政府明确。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全面履行好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油气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从源头上消除因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隐患,督促油气管道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项目已埋设管道的保护,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投入运行的油气输送管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安办主要负责三年隐患攻坚战,要研究提出隐患整治攻坚工作要点;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在保证油气资源供应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尽最大可能加快隐患整改进度,限期完成一般隐患整改,对本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限期完成,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备案;要积极推动重大隐患整改,对城区集中占压、交叉穿越形成密闭空间等需要政企联动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推动落实,确保整改工作安全到位。
附件:1、福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2、福州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为了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覆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管等各环节的责任体系,保障油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福建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安委〔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我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
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市天然气管道发展规划,将石油管道项目列入全市能源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负责油气管道项目审核、审批、转报;牵头协调处理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与我市油气管道设施相遇的有关问题。
二、市经信委
(一)负责本市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重大的问题。
(二)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全市管道设施保护专项工作,负责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油气管道保护保障工作机制。
三、市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二)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油气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企业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措施和制度;
(三)指导油气管道企业制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和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指导开展演练;
(四)牵头召集相关大型油气企业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并负责联络员工作组的工作。
四、市财政局
加强对油气管道保护和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油气输送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的研究,落实国家、省对管道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政策,调动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五、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落实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组织、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并监督指导有关县(市)区国土部门做好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
六、市环保局
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审批或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牵头协调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一般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管道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七、市规划局
负责指导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依法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许可。
八、市建委
(一)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严查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施工行为。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维修以及房屋建设过程中涉及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九、市城管委
负责按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有关职责分工规定做好市城区范围内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的查处,参与协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与油气管道保护相冲突的问题。
十、市交通运输委
(一)组织协调或参与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跨越、穿越内河航道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初审)工作。
(三)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水路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对管道设施的保护,依法配合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一、市农业局
负责并监督指导有关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
指导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管道设施建设中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的管理,指导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督业主做好植被恢复工作;督促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配合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做好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林业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活动中的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十三、市水利局
组织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在水利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中,做好对油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并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防洪、泄洪时,加强信息沟通联系,保障防洪和管道安全。
十四、市海洋和渔业局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油气管道设施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和渔业部门开展本辖区毗邻海域管道设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二)检查监督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对管道保护区海域的巡查及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理可能影响海底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相关事项。
十五、市国资委
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经营油气输送管道业务的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相关所出资企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协调所出资企业建设项目或生产场地与油气管道保护相冲突的问题。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七、市安监局
(一)落实管道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负责组织跨县(市)区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各有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油气管道设施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十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一)加强对本辖区陆上及海域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本级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将管道设施用地用海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二)建立本辖区油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协调涉及多部门的油气管道保护重大问题。
(三)指定有关部门做好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的查处,防范和加强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查处,将管道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四)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和落实管道保护责任制,将油气管道保护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管道途经的村(居)责任人,构建县、乡、村三级管道设施保护监管体系。
(五)组织做好管道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与企业制定的管道事故预案进行对接。
附件2
福州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
福州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闽安委〔2014〕15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各有关县(市)区和有关企业认真排查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2016年9月前实现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80%;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一、落实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责任
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责任、资金、时限和措施,加快整改进度;督促企业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有关企业分工负责)
2.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及时整改因非法占压和侵占管道安全距离造成的隐患,抓好隐患整改验收工作。(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3.按照“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加大政府协调力度,落实整改责任,推动加快隐患整改工作。(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督导检查
4.强化隐患整改督办,加大对集中占压等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挂牌督办力度,推进隐患整改工作。(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5.建立隐患整改督导工作机制,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相关县(市)区的督导工作,督促重点、难点地区加快隐患整改。(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6.强化隐患整改暗查暗访,建立“黑名单”制度,调度通报各地区和有关企业隐患整改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隐患整改的重大问题,抓好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的跟踪和验收工作。(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依法严厉打击危及管道安全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7.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盲目施工、危及管道安全的乱建乱挖乱钻等非法违法行为。(市经信委牵头,市建委、城管委、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配合)
8.依法严厉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四、加快完善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方面责任,建立上下衔接顺畅、管理高效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10.加强油气输送管道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油气输送管道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11.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油气输送管道用地存在的问题,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补偿机制。(市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委、规划局、财政局等配合)
12.将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加快推动隐患整改和应急体系建设
13.明确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资金渠道,研究提出市、县(市)区和企业的投入分摊原则。(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14.落实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成政策,完善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和受影响群众保护管道积极性。(市财政局牵头,经信委配合)
15.全面推进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完成使用20年及以上油气输送管道的全面检验与合与使用评价工作。力争2016年实现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覆盖率达80%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企业配合)
16.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应急救援资源、技术支撑条件现状调研工作基础上,依托现有资源条件,完善布局,强化管理,增强能力,推动油气输送管道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市安监局、发改委牵头,财政局、经信委、有关企业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