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10岁孩偷走2万多元 父母被连带告上法庭

24.07.2014  12:12

   10岁小孩偷钱 父母被判赔

   经办法官称,限制行为能力人偷钱虽不用负刑责,但监护人与其存在监护关系,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峡都市报7月24日讯 10岁的小吴,偷了陈某家2.5万多元。由于未满16周岁,对他不予刑事处罚。但受害者陈某仍将小吴和他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替儿子赔钱。

  法官说,父母替儿子赔钱,不在于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以教育、监督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监护关系。昨日,海都记者从东山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令,小吴父母应替其赔偿25500元。

   10岁孩偷走2万多元 父母被连带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19日,10岁的小吴和小许,趁陈某夫妻出门,偷偷溜进他们家。小许偷了640元,小吴偷了25500元。小许逃离现场时被警方抓获,640元被搜出,小吴则逃离现场。

  去年1月8日,小吴被抓获。因小吴与小许作案时未满16周岁,警方对两人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去年6月6日,陈某将小吴及其父母告上东山法院。陈某诉称,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时,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吴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要求小吴及其父母返还25500元。

  吴家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涉案金额仅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的陈述,未经审判机关的审理,没有事实依据。小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已经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