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11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获刑5年

20.01.2016  18:45

  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男子肖某终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

  据悉,被告人肖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正就读小学五年级的被害人严某,并对严某展开爱情攻势,最终两人确定恋人关系。2014年10月期间,肖某明知严某(2003年3月出生)未满14周岁,仍然在鲤南镇某酒店开了一间房,与严某发生性关系。去年3月28日至30日,3天之内,肖某在榜头某饭店员工宿舍,先后7次与被害人严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肖某还利用手机拍摄大量性爱照片,最终致使严某辍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基础上,仍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今报记者 唐伟 通讯员 陈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