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因陪酒小姐“串台” 逞一时威风获刑

17.07.2014  10:43
  因小费给的不够,一名陪酒小姐“串台”到隔壁房间陪侍,被许某、林某等人发现,他们当即向对方包间顾客讨说法,不料一言不和,双方互殴起来。许某、林某等5人将对方陈某等3人打至轻伤,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许某和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0个月,并对受害人黄某1.8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小姐“串台”,两伙人互殴

  2012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许某和林某邀同案人肖某、“吓荔”、“世陈”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坐落于莆田市秀屿区的某国际大酒店KTV208包厢内饮酒。到KTV消费本为娱乐开心,KTV会安排一名陪酒小姐在包间服务,做些开酒、点歌的服务,赠些小费。因给陪酒小姐的小费不多,小妹窜台至隔壁207包厢。许某、林某等人发现后要求小妹马上回到208服务。而此时207包厢内陈某不仅拒绝了许某等人的要求,还嘲笑许某等人出不起钱就不要出来玩。双方继而发生争执,而后发展至互殴。许某与林某先是用拳头击打陈某头、脸部,后又用啤酒瓶朝包厢内的黄某等其它4名被害人乱掷,被害人黄某的头部立即被酒瓶砸伤,鲜血直淌。见些情景,许某等人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借着酒劲叫嚷着要将对方所有人都挂彩,“给他们留点记号,长长记性”。林某、许某继续用拳头殴打黄某,并用啤酒瓶砸伤被害人龚某头部、陈某后脑部,同案人肖某、“吓荔”、“世陈”等人则使用拳脚围殴被害人陈某、黄某。因抵挡不住对方的殴打,陈某等人选择了逃跑,在各被害人撤离现场时,林某与许某又在酒店走廊、停车场处追打被害人龚某、陈某,龚某左手臂被林某用木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黄某、龚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林某自己也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8月1日,林某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派出所投案,许某在早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提巨额赔偿,被法院驳回

  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之一黄某向法院提起了刑附民诉讼,要求追究许某、林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要求判令各项损失426113.68元,其中比较大额的包括:医疗费6941.68元、误工费84600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6833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林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交赔偿款7000元候判,并表示不足部份继续赔偿,多余部份愿意作为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林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桂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黄雄伟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一并考虑。两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造成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认定为6941.68元。误工时间确定为102天(住院12天及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其收入状况参照上年度我省农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即88.59元/天计算,故应认定误工费为9036.18元。营养费酌定700元。伤残赔偿金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故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交通,陪护等费用按法律规定计算。综上,法院核定黄某损失合计18159.86元。许某、林某侵犯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综合全案证据,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