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地区检察院对一起不合法减刑说“不”

27.03.2015  19:41

 

    福建检察网3月27日讯(林奋武) 3月25日,福州鼓山地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服刑人员傅某的减刑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关于傅某的减刑呈报程序违法的检察意见,对傅某裁定不予减刑。
    3月初,鼓山地区检察院派驻榕城监狱检察室收到榕城监狱关于服刑人员傅某的减刑建议书副本。监狱认为,傅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个月。
    检察室认真审查了监狱该批次减刑、假释研究表和监狱评审委员会记录等减刑案件材料,发现傅某的减刑材料缺乏评审委员会议研究记录,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监狱未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审就对傅某提请减刑,违反了司法部《监狱提请程序规定》关于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并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建议法院对傅某裁定不予减刑。
    3月17日,福州市中院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傅某减刑一案。庭上检察机关发表了检察意见,并列举了相关证据。3月19日福州市中院对傅某减刑案件作出了裁定,裁定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傅某裁定不予减刑。
    据悉,这也是近年来鼓山地区检察院纠正的首起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裁定不予减刑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