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法院:踢伤他人赔偿十八万还获刑 一时冲动“伤不起”

18.09.2014  18:43
  冲动是魔鬼,冲动之下往往会让自己付出巨大的代价。近日,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江某某因一时冲动踢伤了被害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法庭主持,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12日中午11时许,屏南县古峰镇“家乐美”超市员工熊某及其朋友李某在该超市员工通道内与同在该超市上班的韩某发生冲突,被在场人员劝开。后韩某的丈夫即被告人江某某与其表弟杨某某、李某的丈夫陈某某等闻讯赶至现场,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期间,被告人江某某踢中在旁劝架的该超市员工杨某某的左膝关节处,致杨某某左髌骨骨折并半脱位。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经屏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医疗费人民币9200元。2014年8月22日,经被告人江某某的申请并经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含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9200元),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同时,被害人杨某某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江某某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