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体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五届省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02.07.2014  19:59
  概    要 

关于印发《第十五届省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赛代表团:

现将《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14年7月1日             

 

 

 

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赛风赛纪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杜绝竞赛中不良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竞赛环境,确保赛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健康运行,根据国家有关体育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竞赛管理人员、代表团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省运会期间(包括预赛期间),凡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赛风赛纪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教育、自律、制度、监督、处罚”相结合的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对运动员的监督与处罚

第五条  在省运会预赛、决赛期间,运动员有下列行为的,处罚如下:

(一)在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每发现一例,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属集体项目的,取消全队成绩),并扣除该代表团总锦标3枚金牌和27分,每超出一例累计处罚。

(二)在比赛中无故推迟检录、无故弃权、中断比赛、罢赛、拒绝领奖、对观众有明显不文明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属集体项目的,取消全队成绩),并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代表团总锦标2枚金牌和18分,每超出一例累计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在比赛中煽动观众干扰比赛、攻击裁判、故意伤人、有意损坏器材的,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属集体项目的,取消全队成绩),并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代表团总锦标3枚金牌和27分,每超出一例累计相加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该代表团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经组委会研究取消该代表团奖牌、总分排名资格。

 

第三章  对教练员的监督与处罚

第六条  在省运会预、决赛期间,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处罚如下:

(一)教唆、参与运动员资格问题弄虚作假或直接培训的运动员因赛风赛纪问题受到处罚的,每发现1例,取消教练员现场指导资格和4年内职称晋升资格。一名教练直接培训的运动员出现2例以上有资格问题或赛风赛纪问题的,除接受上述处罚外,再给予停赛4年的处罚,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以行贿、引诱、胁迫、干扰等手段对裁判员施加压力和影响,使其无法正常执裁,或无理指责裁判现场执裁、不按正常渠道和程序投诉而导致裁判人员无法执裁或中止比赛的,取消该教练员4年内职称晋升资格,停赛4年,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相关执法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一个代表团出现2名以上教练员受到大会处罚的,每人扣总锦标2枚金牌,18分;出现3人以上(含3人)的,除上述处罚外,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第四章  对裁判人员的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  在省运会预、决;(一)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未按要求准备好比赛器材和场地,导致比赛推迟、中断,或执裁中有明显偏向行为、评定结果与运动员真实成绩有明显差距,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成其向大会写出书面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省运会和4年内省年度比赛的执裁资格。

(二)接收代表团相关人员的钱、物、宴请或参加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组织部分裁判人员赛前分配名次、利用职权擅自影响评判成绩,擅自改动成绩和比赛安排,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届省运会执裁和4年内裁判等级晋升资格,扣除酬金,停止省内执裁4年;全国选调时,提出取消执裁建议;组委会将把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对竞赛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处罚

第八条  在省运会预、决赛期间,竞赛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罚如下:

(一)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而导致比赛出现混乱、延迟、中断,运动员资格审查混乱、竞赛规程制定延迟、工作严重错漏、政策条件放宽及不按有关规定、制度、条例执法或行政不作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竞赛管理资格、当年评选个人先进和各类奖励资格。

(二)接受参赛人员、裁判人员钱、物、宴请或参加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干扰比赛、暗箱操作、擅自更改比赛成绩、影响执裁和评分的,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竞赛管理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科医等有关工作人员组织、强迫、指使、欺骗、诱导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的,除按国家有关反兴奋剂法规规定的处罚外,责成所在单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  兴奋剂违规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依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福建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对省运会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  凡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它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持有兴奋剂,使用兴奋剂,拒绝检查、逃避检查,破坏兴奋剂监控程序或进行兴奋剂交易,协助、鼓励、教唆、资助其他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则取消该运动员本届省运会的参赛资格及在预、决赛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属集体项目的,取消全队成绩),禁赛4年且不得参加下一届省运会,同时给予直接培训有上述违规运动员的教练员禁赛4年,不得参加下一届省运会和代表福建参加全国各类比赛,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取消4年内教练职称评定资格的处罚。一名教练员所带的运动员发生2例以上(含2例)兴奋剂违规事件的,通知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  代表团发生兴奋剂1例阳性或其它违规行为:

(一)取该代表团本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二)在全省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违规行为及处罚决定通报给该代表团所属的政府。

(三)承担大会1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

(四)从省运会总锦标中扣除3枚金牌和27分。

第十二条  同一代表团发生兴奋剂2例以上(含2例)阳性或其它违规行为,除按第十一条处罚外,追加下例处罚:

(一)取消其第2例以后(含第2例)运动员所报大项的比赛资格及成绩(含所有年度比赛成绩),从省运会总锦标中每例逐一扣除5枚金牌及相应分数,取消该代表团奖牌、总分排名资格,并对代表团及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二)承担大会2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

(三)将违规行为及处罚决定通报给该代表团所属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按上述相关条款给予相关责任人和代表团相应的处罚;如相关单位于事前签订协议并明确责任的,可依据协议确定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因反兴奋剂工作宣传教育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发生严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将责成相关政府部门追究代表团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及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的,按国家体育总局和我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对代表团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在省运会预、决赛期间,各代表团如发生上述问题按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有下列行为的,另行处罚:

(一)未按组委会、各单项竞委会要求按时组织运动员及时到达赛区和赛场导致比赛推迟、中断的,每出现一例,扣总锦标2枚金牌和18分;出现2例(含2例)以上的,除按上述处罚外,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大会通报批评。

(二)因本代表团对队员、教练员管理教育不善造成严重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如有组织的扰乱比赛现场,拒不参加组委会和各单项竞委会组织的活动及打架斗殴等,只要出现一例,则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通报代表团所属的政府部门,并责成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成立省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纪检监察、竞技、人事、财务、审计人员组成,作为省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参赛代表团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受理赛风赛纪问题的申诉、检举、控告,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省运会各单项竞赛委员会设立赛风赛纪督查机构,负责督察本赛区的赛风赛纪工作,并接受大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的警告、取消比赛资格、比赛指导资格或随队工作资格,对赛事工作人员的口头警告,对裁判员的警告、扣发裁判酬金和取消当场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赛区赛事组织机构裁决与执行,并向省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备,由省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行;对其它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由省运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决与执行。对违纪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省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建议,其党组织、行政关系所在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各项目的预、决赛,至第十五届省运会结束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第十五届省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