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之规定,省政府将制定《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增列为2016年规章制定项目。长期以来,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稳定我省社会治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流动人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原以户籍二元化管理为基础的暂住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新的管理形式打破二元体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增强社会对流动人口的认同感,提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水平,促进居住地社会和谐发展。同时,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改暂住证制度为居住证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住证制度。因此,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势在必行。我办会同省公安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明确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 居住证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协调。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及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二)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法(草案)》对居住证发放条件、提供的材料进行细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居住地是指住址、就业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确定。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可以享有居住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是居住证制度是否有生命力的灵魂所在。因此,《办法(草案)》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十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第十四条)和七项便利(第十五条)。
(四)关于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的拓展问题。 目前,我省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还不平衡。因此,《办法(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第十六条)。
(五)关于居住证信息系统建设的问题。 鉴于目前我省已经建立“福建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省级建库。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办法(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办理居住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数字福建”统筹,实现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有关部门依托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十七条)。
(六)关于暂住证有效期及期限计算问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规定,《办法(草案)》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期限计入居住期限(第二十六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