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12月起实施居住证制度 持有人享11项公共服务

25.08.2016  19:36

  福州日报8月25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明)《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省将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须申领居住证。

  近日,就群众关心的问题,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进行了相应解答。

   3类人可申领居住证

  《办法》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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