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二层及以上新建住宅禁用玻璃幕墙

16.05.2015  13:16
  记者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今后福建省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福建省住建厅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责任主体、源头控制、设计管理等方面对福建省玻璃幕墙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实施意见。

  在责任主体方面,《意见》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既有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此外,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并报告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

  在源头控制方面,《意见》强调,要合理控制玻璃幕墙设置并选用适当型式。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在设计管理上,承揽玻璃幕墙设计业务,须取得建筑幕墙设计相应资质;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不得承揽玻璃幕墙设计业务。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审核或审定人,应当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的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图,应当加盖相应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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