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广新(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部、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2014年7月10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行政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执法文书立卷归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立卷归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文书是指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
第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是执法文书的制作和立卷归档主体。
执法文书应当由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总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制作。
案件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其涉及的全部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 制作执法文书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案卷立卷应当整齐、固定,不松散、不压字、不掉页、便于查阅;装帧按照案卷归档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制作执法文书时,应当根据设定的栏目,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或者空白处,应当使用斜线标示。
第七条 制作执法文书时,除编号、数量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制作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书写或者打印方式填写。书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并保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使用打印方式填写时,应当删除格式文书中的下划线以及说明部分。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文书要求签名的,应当手签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执法文书中“案由”一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严格使用所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
案件调查终结前,在“违法行为的性质”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
第十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应当编注案号即文号。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的文号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
“文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字+年份+序号”。如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写为“(榕)综执立字〔2014〕第001号”。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中“当事人”一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确保当事人指向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时间应当具体到时、分,地点应当具体到市(地)、县(区)、街道、小区或住宅区名称、楼号、楼层及房号等。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中涉及援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十五条 笔录类执法文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者修改,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改动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时可以添加附页,附页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注日期。
第十七条 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不得含有歧义。审核或者审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外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名义作出,并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十九条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执法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可以不使用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 制作执法文书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格式文书
第二十一条 《举报处理单》(格式1)是指执法部门记录新闻出版广电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情况的执法文书。
《举报处理单》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类别、时间,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内容,拟办和审核意见,处理和回复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格式2)是指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通过文字、图形记载或者描述检查(勘验)情况的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详细客观记录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及过程,必要时绘制现场勘验示意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注明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第二十三条 《远程勘验笔录》(格式3)是指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所记载或者描述勘验情况的执法文书。
《远程勘验笔录》应当详细查看、记录与涉嫌违法网站相关的信息,记载执法人员采取的勘验取证措施及过程,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对远程取证过程进行全程拍照、摄像或者屏幕录像。
第二十四条 《立案审批表》(格式4)是指执法部门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用以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的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应当介绍案件概要,描述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证据及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并载明审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5)是指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6)是指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文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名称和印章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调查询问通知书》(格式7)是指执法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接受调查询问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调查询问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和应当携带的材料及执法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调查询问笔录》(格式8)是指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因果关系等,并详细甄别、收集和固定证据等。
第二十九条 《审批表》(格式9)是指执法部门内部用于审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移送案件、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执法文书。
《审批表》应当载明需要审批的具体事项及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格式10)是指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决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并与《物品清单》(格式16)同时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格式11)是指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的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应当载明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理由、依据、内容等并与《物品清单》(格式16)同时使用。
第三十二条 《抽样取证通知书》(格式12)是指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决定抽取涉案物品作为证据样本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抽样取证通知书》应当载明抽样取证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并与《物品清单》(格式16)同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格式13)是指执法部门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地点和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应与《物品清单》(格式16)同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格式14)是指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送交技术鉴定或者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等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应当载明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并与《物品清单》(格式16)同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格式15)是指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决定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日期、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与《物品清单》(格式16)同时使用。
第三十六条 《物品清单》(格式16)是指执法部门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时,登记涉案物品的执法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载涉案物品的编号、类别、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鉴(认)定书》(格式17)是指法定鉴定机构记载鉴定结论的执法文书。
《鉴(认)定书》应当载明鉴定申请人、送鉴日期、鉴定物品、鉴定方法和过程、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鉴定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意见书》(格式18)是指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处理意见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案件调查终结意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信息、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及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案件移送单》(格式19)是指执法部门依法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单》应当载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移送理由、移送的财物及清单等内容。
第四十条 《集体讨论记录》(格式20)是指执法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记录讨论意见的执法文书。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介绍和初步处理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格式21)是指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用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格式22)是指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意见进行复核后,提交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应当载明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理由及证据、调查复核经过及证据、审核意见等。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格式23)是指执法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告知当事人听证会具体事项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案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格式24)是指执法部门记录行政处罚听证会过程和内容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案件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举证、陈述、申辩、质证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情况,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格式25)是指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应当载明案由,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参加人员,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听证意见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格式26)是指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不符合听证条件,用于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事项(案由)、法律依据以及不予听证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27)是指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 《送达回证》(格式28)是指执法部门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作为回执证明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地点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格式29)是指执法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期限、方式和途径,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第五十条 《结案报告》(格式30)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案情概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内容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文书归档
第五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归档时应当制作卷宗封面、案卷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文书名称、页号等内容,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目录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案卷目录放在卷宗封面后面。
卷内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备考表放在卷宗最后。
第五十三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音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