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局属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粮财〔2013〕201号
局属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局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局属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属企业类型划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有关行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结合局属各企业2012年末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和行业实际情况,局属各企业归口行业和划型分别为:
(一)中型企业
按照该通知的行业归类和“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规定,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应归口“批发业”和“中型企业”。
(二)小微型企业
鉴于福建闽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为主;“管理办”管理的8家企业即省粮油贸易公司(含省粮油贸易综合商场)、省宏裕粮油开发公司、省粮油工业公司、省粮油储运公司、省粮油供应公司、省粮食海运公司、省粮油物资公司、省粮油汽车运输公司(简称局属8家关停企业,下同)长期处于关停状态;福建省粮兴开发公司虽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但是其长期处于关停和善后处理状态。按照该通知的行业归类和各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规定,福建闽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局属8家关停企业、福建省粮兴开发公司都属于“小微型企业”,分别归口“物业管理”、“批发业”、“建筑业”。
二、局属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意见
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3号令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局属各企业基本能够按照财政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至此,财政部要求所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必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小微型企业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此,现就局属企业执行会计准则问题要求如下:
(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划型为“中型企业”,应当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二)福建闽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局属8家关停企业、福建省粮兴开发公司划型为“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认真施行《企业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为了加强局属企业(指局属划型为“中型企业”,下同)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局属企业应当全面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同时,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以及存货、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的减值管理、核算实施办法,并于2013年12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福建省粮食局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