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16号
龙岩、三明、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增强行业自律,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福建煤监局制订了《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及下属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7月9日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督促煤矿企业把实现煤矿“零死亡”作为最崇高的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自律责任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把实现煤矿“零死亡”作为最坚定的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促进我省煤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15年底前,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建立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省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产煤市、县(区)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2015年8月31日前)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把实现煤矿“零死亡”作为最崇高的理念,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分析制度;五是自觉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重点承诺内容和本单位实际,制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召开一次公开安全承诺书签字仪式,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分别向全体从业人员做一次公开的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签字后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承诺结束后,各煤矿企业要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配套的执行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诚信档案以及安全诚信文化创建等相关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法定代表人、矿长、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岗位人员层层签订《承诺书》。
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2015年9月30日前)
煤矿企业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产煤市、县(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方案的标准要求。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2015年10月31日前)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各产煤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方案的标准。
根据煤矿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名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公布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整改验收合格(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负责验收),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
煤矿企业每半年要向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省属煤矿应向省能源集团报告),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5.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2016年6月30日前)
(1)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把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相结合,把达标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直接确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价。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闽煤安监监察〔2014〕2号)有关要求,每年底前将本部门考评达标煤矿企业信息(含企业名称、达标等级、有效期、公告达标的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发布。
(2)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取缔关闭。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具体情况,对不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煤矿企业,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告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二)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及信息化平台(2016年12月31日前)
1.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闽政办〔2014〕109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以及煤矿企业负责人、区队、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2. 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按照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省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设区市级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另行制订。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 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煤矿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煤矿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2. 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煤矿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处理涉及相关煤矿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把关;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煤矿企业,依法办理吊销或注销手续;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3.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煤炭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财建〔2005〕206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信用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把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责任、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扎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二)细化措施,完善机制。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采矿权出让、工商管理、税收、银行贷款和再融资、工伤保险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本地区(单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含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