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税局五大类税收政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一、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力扶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等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落实节能环保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主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推进环保建材生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享受抵免应纳税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太阳能、风力、核动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对购置的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重组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中,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四、落实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境外投资。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五、落实各产业针对性税收政策,促进我省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1)用足传统产业税收政策,推动电子、石化、机械三大主导产业转型升级。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等政策鼓励技术进步;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推动石化产业提升节能减排水平;通过新型显示器件面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发展。
(2)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25吨以上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适用的,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扶持飞机融资租赁迎风“起飞”。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促进特色产业繁荣,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支持强农惠农富农,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吸引精致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等台湾优势产业来闽投资,大力推动我省相关产业与台湾的对接融合。同时推动平潭经济发展多元化。对设在平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同时享受其他法定税收优惠或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