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福建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
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2013年9月省安监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3〕145号),部署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消除了危库、险库、废弃库和无主库,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强化了新建尾矿库选址论证工作,尾矿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我省“头顶库”数量仍然偏多,据统计,全省现已确认的“头顶库”(系指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共有13座,其中泉州3座、南平1座、龙岩9座(见附件),还有个别“头顶库”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我省“头顶库”安全风险高,亟待进一步综合治理: 一是 部分“头顶库”建设标准低,安全保障能力与抵御风险能力较低; 二是 “头顶库”溃坝事故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概率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三是 “头顶库”溃坝事故突发性强,应急时间短,下游居民撤离和设施转移难度大; 四是 “头顶库”对下游居民、设施存在较大威胁,易引发社会问题,影响当地和谐稳定; 五是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铁、高速公路、小城镇建设的加快,有的尾矿库正逐步变成新的“头顶库”。为坚决遏制“头顶库”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和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头顶库”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全面排查“头顶库”,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 通过进一步全面排查“头顶库”及实施“头顶库”安全隐患治理,确保我省所有“头顶库”达到正常库运行标准。
(二)全面提高“头顶库”的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企业采取提等改造、工艺改造、提级管理、闭库和尾矿综合利用等综合治理方式,不断提升“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头顶库”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扎实推进“头顶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深入开展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水平,正常生产的“头顶库”应在三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推动建立“头顶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三、综合治理方式
主要包括: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五种治理方式。一座“头顶库”可以采用一种或几种并用的方式进行治理。
1. 隐患治理。 对于“头顶库”中的病库,应进行隐患治理,消除“头顶库”的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要求。
2. 升级改造。 一是 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 二是 工艺改造:对于无法提等改造的“头顶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头顶库”的安全性。其中,尾矿堆存工艺改造指尾矿湿排工艺改为干堆或膏堆工艺等;尾矿库筑坝工艺改造指尾矿堆坝改为一次建坝、上游法尾矿堆坝改中线法尾矿堆坝等;尾矿放矿工艺改造指改变放矿浓度、改变放矿位置等(如坝前放矿、库尾放矿和周边放矿)。 三是 强化保障:是指在正常库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对“头顶库”按设计等级上限采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
3. 闭库及销库。 一是 闭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头顶库”及时进行闭库; 二是 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该“头顶库”,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4. 尾矿综合利用。 对有条件的“头顶库”,可适时推广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等措施消耗尾矿,减少尾矿堆存,降低尾矿库等别,降低安全风险。
5. 下游居民搬迁。 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经地方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四、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本项工作从2016年6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
(一)2016年为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阶段。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要组织有关县级安监部门再次进行“头顶库”详细排查,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对已确认的13座“头顶库”,应督促企业于10月30日前研究制定具体的综合治理方案(对按规定需评估论证的,原则上也应在此前完成);对新排查出的“头顶库”,应督促企业在11月30日前制定具体的综合治理方案。
(二)2017年为全面治理阶段。 按综合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措施和计划,对所有“头顶库”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安全度。对已确认的13座“头顶库”,原则上要全面完成综合治理任务,对新排查出的“头顶库”要完成80%综合治理任务。
(三)2018年为扫尾和验收阶段。 “头顶库”企业要在2018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和自验收任务,我局将在2018年下半年开展验收督查和总结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防范“头顶库”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的认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把提升“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头顶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有关设区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再次进行“头顶库”详细排查,真正做到不漏排、不错排,并督促有关企业按本方案要求,本着“一库一案”的原则,编制实施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理方案,方案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坝下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多的“头顶库”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的原则,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落实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提级改造、闭库及销库、综合利用和搬迁等有效方式,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对“头顶库”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已闭库的、停用库的和已提等的“头顶库”监管,明确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挂钩人及企业有关人员,督促尾矿库企业设立警示标识,标明基本信息、数据和责任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头顶库”汛期安全督查检查,严防因恶劣天气影响发生溃坝事故;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尾矿库治理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等技术管理支撑服务。
(四)强基固本,源头管控。 要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生产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防新建“头顶库”。对新设库址要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生产生活设施;对涉及尾矿库影响范围内新建的高铁、高速路、国道等重点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惠民工程等,尾矿库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杜绝演变成新的“头顶库”。
(五)加强督导,严格验收。 要加大对“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取得公众对“头顶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组织好验收工作,扎实推进“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效果,确保各类尾矿库安全运行。
各设区市级安监局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5日和2018年9月15日前,将新排查出的“头顶库”名单、所有“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一处。联系人:郭榕庆,电话87557081。
附件:福建省现已确认的“头顶库”名单
附件
福建省现已确认的“头顶库”名单
一、泉州市(3座)
1.永春县玉斗铅锌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
2.永春县嘉业铅锌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
3.福建省永春三鑫矿业有限公司魁斗尾矿库。
二、南平市(1座)
1.福建省南平市闽宁钽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
三、龙岩市(9座)
1.龙岩市盛鑫矿业有限公司红坑尾矿库;
2.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水坑尾矿库;
3.龙岩市新特贸易有限公司崎濑选矿分公司尾矿库;
4.福建龙钢企业集团公司马坑尾矿库;
5.龙岩市莒舟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
6.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坑尾矿库;
7.龙岩市宏欣矿业有限公司大池选矿厂尾矿库;
8.福建省连城铅锌矿;
9.福建省龙岩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永定分公司樟坑铁矿尾矿库。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