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计生委就做好省《条例》修订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衔接工作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要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对于已经生育的育龄夫妻,可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于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并由乡(镇、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等相关技术服务。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要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重点监测孕产妇保健需求变化,做好与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助产机构相关服务的衔接和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助产机构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门诊,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要建立预警机制,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要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监护救治网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畅通高危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委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