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交社保有补贴

07.01.2016  20:37

  1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交社会保险可享受补贴。昨天上午,厦门市人社局举办12333电话咨询和在线访谈,解读“市民就业创业政策”。

  据介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其中,2015年7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为652.87元/人·月。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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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才算就业困难人员?

  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厦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①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②持《残疾人证》的居民;③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⑤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⑥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⑦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⑧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