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非法吸存五千万 私企老板领刑8年

29.09.2014  19:44
  案情:2005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注册成立福建省尤溪县某木业有限公司;2006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注册成立福建省某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从2005年9月至2012年3月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1.5%至4.3%的高额月息,通过自行宣传、他人介绍等方式向范某等84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167.895万元,返还本金653.5万元,支付利息914.9175万元。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尤溪公安局投案。

  审判: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自行宣传、他人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167.895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评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法:当前金融融资形势仍然严峻,一方面是众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无门”,另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游离却“投资无门”,民间资本流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日渐突出。

  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人们求富心切的心理,对所谓的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宣传,采用前期高额返利兑现高息承诺,以取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诱使其追加投资或带动周围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投资,制造辐射效应,形成滚雪球式的快速资金聚集,短时间就吸收了巨额资金。

  事实上,这些企业和个人并无能力支付高额回报,只不过是依靠后来投资者的投资款来偿付到期的借款和利息。

  广大群众对此应当警醒,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