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虚构杀手来诈骗 聪明反被聪明误

28.10.2014  18:09
  谎称有人寻仇,诈骗事主钱财。近日,尤溪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小伙池某因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池某在尤溪县中仙乡街道与林某荣商谈二手空调买卖事宜时,向林某荣谎称:被害人林某达(林某荣的老板)“吃了别人的钱”,有人雇佣杀手准备杀害被害人林某达,该杀手还邀被告人池某帮忙收集被害人林某达的信息及购买枪支,但是被告人池某没有答应,并让林某荣转告被害人林某达近期要注意点。之后,被告人池某谎称池某梓就是杀手“疯子”,以及杀手去广西买枪回来后被其劝服等事,并将池某自己的2支左轮式手枪拿给林某荣谎称是其从杀手处拿来的枪,要被害人林某达垫付杀手买枪的钱及其他费用共十万元人民币。当日,林某荣携带枪支与被害人林某达到尤溪县公安局报案。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00 0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池某在诈骗他人财物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诈骗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池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池某为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林某达财物的目的,虚构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池某梓要对其报复的事实,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观方面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法官提醒:“这是种新的诈骗方式,对方通过黑帮寻仇为由,实施诈骗”。受害人往往担心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很容易掉进对方的陷阱。遇到类似情况要谨慎处理,并及时报警,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