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聚众堵路“讨说法” 扰乱交通秩序被判刑

10.10.2014  16:02
  2014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206省道进行交通纠违时,被告人林某妹弟弟林某坦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冲卡,撞上派出所协警黄某旺手中的反光锥摔倒。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妹得知后赶到现场,并陆续打电话通知其儿子、丈夫及舅舅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林某妹以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打人,要求尤溪县公安局领导现场处理为由,将尤溪县坂面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的一部大货车拦住,被告人林某妹的其他亲属也陆续站至路中间,不让车辆通行,导致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12时许,被告人林某妹在得知在场执法民警指挥被堵车辆往该路段下方的村道行驶时,便指使其儿子王某茂驾驶小轿车堵截在该村道上,且拒不听从尤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及在场执法民警的劝阻,导致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该路段全面堵塞三个多小时。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妹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妹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妹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以本罪论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秩序;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聚众三人以上采取暴力或非暴力扰乱交通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案被告人林某妹为满足个人利益,蓄意聚众制造事端,造成交通混乱,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是极其错误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法律否定。作为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遇到纠纷要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理性维权。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