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经济问题产生纠纷 女子雇凶伤害他人

05.01.2015  11:12
  本报讯(陈岳山 陈其乐)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某、雷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四年三个月。

  2013年,被告人罗某(女)与被害人吴某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罗某想找人教训被害人吴某。2013年12月,被告人罗某与被告人雷某商定,其出资8000元让雷某纠集他人来尤溪教训被害人吴某。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罗某、雷某与“小吉”、“刀疤”(另案处理)乘坐小车从福州来到尤溪。当晚,被告人雷某以要购买鸡蛋为由将被害人吴某骗至其经营的鸡蛋店。随后被告人雷某等人持刀、棍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吴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雷某赔偿被害人吴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被害人吴某的谅解。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雇佣被告人雷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罗某、雷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雷某自愿认罪,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