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生产销售“毒豆芽” 黑心夫妻同获刑

09.10.2014  09:52
  9月30日,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林某、陈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林某、陈某是一对夫妻。2009年12月,被告人林某、陈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尤溪县城关镇一工棚设立豆芽生产作坊,从事豆芽生产,并在尤溪县城关镇南门市场设立豆芽批发、销售点。2010年开始,为了使生产的豆芽外观更好看、颜色更白,且豆芽无根,更粗更壮,增加豆芽销售量,被告人林某、陈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由被告人林某购买的“无根剂”,并将生产的豆芽送到市场零售或批发给菜贩子。2013年11月7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与尤溪县农业局、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在被告人林某、陈某的豆芽生产作坊查获两被告人,并现场查获“无根剂”295支、绿豆芽2846.24斤、绿豆14.4斤。经检测:被告人林某、陈某生产的被查获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扣押的“无根剂”、洗豆芽水中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林某、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