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猎捕虎纹蛙 判刑又受罚

13.10.2014  12:28
  2014年7月1日晚,被告人林某为了食用,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手电筒等照明工具擅自到尤溪县坂面镇古迹村“后坑”山场废弃的煤矿矿洞内猎捕3只棘胸蛙(又名水鸡、石鳞),后又在坂面镇古迹村上村自然村“龙尾”农田猎捕22只虎纹蛙(又名田鸭母、田鸡)。次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在途径坂面镇古迹村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猎捕的棘胸蛙、虎纹蛙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予以放生。经尤溪县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林某权猎捕的野生动物中,国家二级重点野保护的陆生动物虎纹蛙22只,福建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3只 。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了食用,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22只,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犯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虎纹蛙又叫水鸡,它的个头长得魁梧壮实,鸣声似犬,有“亚洲之蛙”之称。近年来由于人类大量捕杀,数量日趋减少,已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出于食用还是出售的目的,也不论猎捕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的数量多少,只要故意实施了猎捕、杀害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犯罪。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过去田间地头常见的“水鸡”居然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认为“水鸡”只不过是道家常菜,没有像对待那些珍稀保护动物般重视,由此也助长了“水鸡”的非法买卖活动。希望广大市民和商贩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认识,自觉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从而杜绝非法捕杀、经营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