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心存侥幸烧杂草 引发火灾被判刑

30.12.2014  15:04
  古人常说“天干物燥,小心火烛”,今人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悲剧也屡见不鲜。尤溪县一老伯郑某在自家田埂烧茅草,却不慎引发山火,毁林面积达100亩。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郑某为种植水稻,于2014年4月10日下午到尤溪县中仙乡苏峰村“小坅”山场山脚边自家责任田,未经审批擅自烧田埂草,不慎引燃旁边荒田里的杂草丛,并迅速蔓延到“小坅”山场(也称“锄头塆”山场),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郑某积极扑火,自身被火烧伤。经尤溪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计101亩,均为有林地,其中马尾松林99亩,杉木林2亩,受害林木蓄积量271.286立方米,经济损失人民币13 564.3元。2014年7月10日,郑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了种植水稻,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1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 564.3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郑某家属由衷地说:“太感谢你们法官了,能这样体谅我们,我们一定好好配合法院做好郑某的帮教工作,还要尽一切可能把烧掉的山场给种上树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是我市森林特别防火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特别防火期内,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地堰、焚烧果园树枝杂草、野炊、野外吸烟等野外用火。烧毁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烧毁有林面积2公顷以下的,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林木损失的赔偿。这些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者,防火意识淡薄,认为以往都是这种做法,点火烧杂草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些人都是存在着侥幸心理,然后就酿成了火灾。广大群众应遵循野外用火规定,在生活、生产上用火,不应存在侥幸和麻痹大意心理。一旦造成山林火灾,对于违规用火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