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家庭琐事起争议 夫致妻重伤受刑

29.10.2014  17:42
  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继而殴打妻子,致妻子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斌和妻子被害人周某从三明办完事情后乘坐小车回尤溪,在三明到尤溪的高速路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在车后座扭打起来,被告人廖某斌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周某的头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周某头部、眼部等处受伤。3月6日,被害人周宝珍受伤后到尤溪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13年3月19日出院。同年3月22日被害人周某以“颅脑损伤后间断头痛、视物模糊17天”为主诉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三明第一医院治疗,经治疗于同年5月9日出院。2013年8月7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右侧头部等处受伤,造成右侧额顶慢生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2013年8月9日,被告人廖某斌被尤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斌因家庭琐事与其妻被害人发生争吵,继而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斌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某斌已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