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池塘游泳溺亡 村委会监护人责任“三七开”

25.06.2015  17:18

  福州新闻网6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吴康乐 通讯员 陈珠)长乐15岁少年与小伙伴到池塘游泳,不料该少年溺水身亡。随后,少年父母将池塘所在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法庭认定村委会与少年父母责任“三七开”。

  2014年7月5日中午,15岁少年陈某与其他5个小伙伴(年龄均在14岁至16岁间)相约去长乐文岭村与阜山村交界的一池塘游泳。在过程中,陈某不慎进入深水区,因不会游泳而溺水。陈某在水中挣扎时,其他5位少年见状先后上前救助,但均未成功,于是上岸打电话报警。警察及120救护人员也随即赶到现场施救,陈某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迹象。

  池塘的土地属文岭村与阜山村的争议地范围内。池塘周边设置有“禁止游泳”、“下河危险”等警示标志。

  陈某父母认为文岭村村委会、阜山村村委会未对水池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当地镇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未组织两村对水池进行安全管理,三者均存在过错;陈某的5个少年朋友与陈某共同前往游泳,但未尽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也应承担责任。遂将上述单位及人员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陈某15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已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陈某本身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陈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文岭村委会和阜山村委会对事发池塘均有监管职责。该池塘曾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两村委会均有过错且过失程度相当,故对损害结果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镇政府不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对事发池塘不具有管理职责。而陈某的5个朋友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5人发现陈某溺水时,还施以救助,因此,他们的行为与陈某溺水身亡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两村村委会分别赔偿原告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余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