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灵通粉丝状告电信 请求法院判令电信恢复基站

18.09.2014  23:07

中新网台州9月18日电 (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应雨轩)浙江玉环人李先生是小灵通的忠实用户,小灵通的退市让他流失了部分客户。小灵通基站失去作用,而他的号码却还在被扣着月租费。为此,李先生将电信玉环分公司告上了法院。

李先生于2002年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处办理了小灵通业务,一直用小灵通对外联系业务。

从2012年7月开始,小灵通就出现通信信号差的问题。”李先生说,他后来向电信公司投诉了四、五次,结果被告知小灵通信号问题是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无法解决。

我用小灵通联系业务已经很长时间,无法打电话我就联系不到客户,损失很大。”李先生说,2012年7月,位于玉环县楚门镇筠岗村的小灵通基站开始失去作用,小灵通没信号的情况下,电信玉环分公司还扣除了他每个月的月租费,从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他共支付了132元的月租费。

李先生认为电信公司的做法损害了他的利益,2014年6月,李先生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电信玉环分公司恢复小灵通基站或将其使用的号码购回;判令电信玉环分公司按电信条例退一赔一返还月租费,并赔付其他相关通信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计2500元。

电信玉环分公司表示,2009年11号工信部的文件,已经明确2010年年底前,小灵通用户要关机。因为通讯技术的更新,国家收回小灵通频率,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这结果,公司方也毫无办法。

被告电信玉环分公司辩称,李先生提出的退一赔一这条款适用有个前提条件,必须运营商自身过错造成的,或属于欺诈消费者。小灵通不能运营,国家将其收回,不是运营商的过错。至于交通费和误工费,不是因公司设备检修、软件升级等造成的,而是国家收回资源造成的。

记者18日从玉环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为李先生提供小灵通服务中存在信号差的问题确实由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并非被告故意违约,且在上述政策作出后,被告制定出了相应的转网、退网方案供用户选择。李先生在被告告知无法彻底解决信号差的问题的情况下仍坚持选择继续在网、继续使用小灵通业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最终,玉环法院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向李先生返还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的月租费共132元,驳回李先生其余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