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人后托朋友送医 16小时后自首仍算肇事逃逸

24.07.2014  21:25

中新网台州7月24日电(谢盼盼 吴洪 林静)交通肇事后将伤者委托朋友送往医院抢救,伤者因救治无效死亡,肇事者隐匿16个小时后投案自首。这种行为算不算肇事逃逸?一时引起了争议。7月24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定肇事者缪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审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去年6月2日凌晨,24岁的缪某和朋友从椒江聚会结束准备回黄岩,没有喝酒的缪某负责开车,车上有好友王某和认识不久的女子赵某,一路同行的还有两辆车子。

3时50分许,临近黄岩时,缪某回了下头,车子方向失控,缪某心一慌踩了急刹,由于当时雨大路面积水较深,车子在原地不停打滑,直至撞上路边绿化带后停下。

缪某和王某并无大碍,但坐在后座的赵某却被甩出车外,当场昏死过去。赵某立即被抬上同行车辆送往医院抢救,缪某随后赶到。

缪某后来交代,他当时不敢进医院,一直和朋友们站在医院急诊室外的弄堂里,当听说赵某抢救无效而死时,他脑子一片空白。

天亮后,缪某离开医院,一直躲在家里的地下车库里。直至晚上8时许,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月17日,缪某与赵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缪某认为发生事故后他已委托朋友及时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当时他心里很紧张害怕,但未想过要逃避法律追究,不算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经办法官表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心词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其核心含义,它也不是单指当场逃逸,还包括事后逃逸。缪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其朋友将伤者送到医院,其本人有充分的报案或投案的时间和条件而未及时报案或投案,无正当理由故意隐匿16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足以表明其没有及时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目的和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缪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事后逃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