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七措施扶持小微企业 月销售额≤3万元免增值税

17.07.2015  10:03

    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福州将从税收、融资和用地等方面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月营业额不超3万元免征增值税

    根据《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

    大力支持直接融资,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与省级财政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鼓励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自动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优先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纳入投资范围。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各银行业机构优先与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协调解决小额贷款类上市后备企业在产权、土地、规划、资产重组等股改上市进程中的困难,加快上市进程。

    用工最高可获200万元贴息贷款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县(市)、区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记者 许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