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捐献器官,可歌更可泣
年仅11岁的深圳小学生梁耀艺身患脑瘤,临走前他决定捐出肾脏和肝脏。6月6日,他捐出的器官在8小时内挽救了更多的生命。当医生将小耀艺的遗体推出手术室后,向小耀艺和他的母亲鞠了三次躬,有网友说“这条新闻看得人泪流满面,让我们一起为这个小学生鞠个躬。”
如此善举、义举,不能不让人动容、感佩,这诠释着生命至高的价值与意义,让人们领悟到“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的真谛和本质。但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必须要正视一个基本的事实,梁耀艺毕竟只有11岁,他还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法律,11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擅自交易“贵重物品”乃至处分重要权利时,是受到限制的,这对孩子本身是一种倾向性的保护。
如果视野再放远一点,就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而言,许多国家并不提倡,但也不绝对禁止。而我国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显然是把未成年人排除在器官捐献之外,但紧接着又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让不少人又感觉多多少少也赋予了未成年人捐献的权利,不过,对比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又让人有些不知所以然之惑。
要说明的是,2009年《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又从文本上重申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前述条款,但可以隐约发现,无论是立法上,还是从公众的理解上,国内对于未成年人捐献器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说还存在模糊地带。这本身滋生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近年,我们见过未成年人捐献器官,年龄小到2岁、甚至1岁的报道。只因成人器官捐献不足的惨淡现实,迫使器官移植默认了“来者不拒”,今年全国两会上,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隐晦承认此前“依赖死囚器官”,“中国的器官移植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巨大的缺口,“每150个等待者仅1人获救”。公民自愿捐献,正面临着万事开头难的窘境。
如此语境下,与其说,我们感动于梁耀艺同学的义举,不如说更需要他的器官。这“需要”的背后,是法律的“不明不白”,是公民自愿捐献的止步不前,于是,我们有意无意屡屡把孩子推到了器官捐献“生力军”的尴尬前沿。除了每每感动一次之外,却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局面的行动,其实,这个世界不缺少感动,缺的是哪怕前进一寸的挪动。退一步说,如果“公民自愿捐献”持续止步不前,那么,也该从法律上给孩子捐献器官一个确切的说法了。
【责任编辑:蔡晨烨】【值班编辑:林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