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建筑二层以上禁用玻璃幕墙

16.05.2015  12:46

    昨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意见还要求,新建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