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更换 业主不愿买单起纠纷

30.05.2016  15:30

  本报讯 电梯出现了问题,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换部新电梯,可这钱需要业主们自己掏腰包,延平区某小区的住户郑先生不愿意,于是和小区业委会闹起了纠纷,近日,南平中院二审驳回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3年11月19日,郑先生所住的楼房电梯出现安全隐患,于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小区C座全体住户征求意见,询问是否同意筹集资金更换两部电梯,C座共有住户132户,其中121户住户同意更换电梯,11户住户不同意,郑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同年年底,该业委会贴出通告,告知该栋住户交款事宜,各住户出资额按照楼层高低计算得出。可直至2015年4月,电梯安装完毕,除郑先生外,其他住户的电梯钱都已经交了。于是业委会将郑先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处郑先生应向恒达业委会支付电梯更换费用3506.8元。

  宣判后,郑先生不服,于是他向南平中院提起上诉。南平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认为更换电梯必须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的评估,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有权决定更换电梯以及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根据该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有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缴款并更换电梯,电梯现已更换完毕,郑先生也已实际使用该电梯。故某小区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郑先生缴纳更换电梯款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故驳回郑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林李冰 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