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20岁小伙救人溺亡 家属状告获救者和在场者

29.06.2016  12:05

本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同法宣)为救落水同伴匆忙下水,20岁的小伙子小伟(化名)自己却溺亡了。死者父母将获救者和在场人员一并告上法庭,以在场者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请求侵权赔偿。近日,这起案件在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结果是无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约戏水却出意外

20岁小伙不幸溺亡

2015 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在厦打工的小伟和几名工友相约,前往同安一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溪边玩耍。当时天气炎热,清凉的溪水看起来十分诱人,尽管溪边竖着安全警示标志,这群年轻人还是大意了,脱掉鞋袜便坐在溪边泡脚玩水。玩闹间,其中一人小玲(化名)突然踩到了沙石,脚一滑便整个人掉入深水坑中,瞬间就被淹没了。

眼看同伴落水,大家一时间都惊呆了。小伟第一个跳进水中试图拉住小玲,没想到自己反而也被冲走。其他同伴赶紧下水帮忙,经过一番忙乱,只有小玲被救上岸,救人的小伟却失去了踪影。

刚刚脱险的工友们都不敢再贸然下水,当天下午4时许,小伟才被接到报警后赶来的民警和消防官兵捞上岸,但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正值青春年华的小伙子就这样没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小伟的父母认为,死里逃生的小玲作为受益者首当其冲,她必须对小伟的死负责。另外,当时在场的工友救援 不力,作为河道管理者的同安区水利局管理不善,都与小伟的死脱离不了关系。小伟的父母将上述人等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各方连带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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